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预)查封房屋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应当详细列明被查封房屋的权利人、房屋坐落位置、用途、面积、查封范围、查封期限等内容。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被查封的房屋权属已经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的,不予进行查封登记。

两个以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房屋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间依次实行轮候查封登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