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