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房屋权属登记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