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