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四条有效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