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