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挪用、侵占、贪污或者损毁捐赠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或者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照前款规定退还或者赔偿的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