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捐赠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