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