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