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辐射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