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