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