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或者处置。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交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