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活度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