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防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或者被盗;对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以及存放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或者监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