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

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