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