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格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改造、修理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