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水土保持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