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