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