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