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