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生物生存栖息繁衍、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