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残疾人就医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治疗和护理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