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