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