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