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