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渔业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