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规定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