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