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