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