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