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价格、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