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