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