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