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求职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