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三)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