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