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