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