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采纳建议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及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