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三章 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第九条已修改民族乡(镇)的乡(镇)长,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