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承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项事业的发展;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 (五)参与管理国家用于少数民族各项专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六)进行有关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