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50%以上的小学,可以称为民族小学。民族小学由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凡少数民族学生占30%以上的中学,可以称为民族中学。民族中学由市(地)以上教育部门批准。 民族中小学校的校长或副校长中应有少数民族公民。 少数民族学生较多但未达到30%比例的中学,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