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