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优待和安置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