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