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