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通过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