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泰州人大网、《泰州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