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